離婚雙方不同意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,并且要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才能離婚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,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,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應當進行調解;如果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:
(一)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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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;
(三)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;
(五)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二、離婚起訴管轄法院按照如下規則確定:
1.一般情況下按照“原告就被告”的原則確定,即由被告方住所地、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。
2.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,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找法網提醒,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。
3.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,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,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。
三、離婚起訴法院開庭的時間并沒有統一的的規定,一般需要32-42天左右時間,根據法律規定,起訴后大概有1到7天的立案審查時間、1至5天的送達起訴狀的時間,加上30天的舉證期限,因此到開庭一般要32-42天左右時間。找法網提醒,若離婚案件較為簡單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,一般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結;若案件較為復雜的話,則法院一般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結案件。